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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该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明确,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也作出了要求 1、要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2、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身携带行驶证; 3、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等; 4、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5、不得醉酒后驾驶; 6、不得牵引动物; 7、不得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8、不得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