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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财发〔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生态保护等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
坚持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一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农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经营结构,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以耕地轮作休耕、粮改饲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以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是突出绿色生态导向。加快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强化耕地、草原、水生生物等生态系统补贴政策,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高效节约用水等有效支持政策,示范推广可复制的有效治理模式,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围绕重点任务统筹资金使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支出结构。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把准政策调控引导的力度、节奏、时机,在强化中央统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建设。
二、探索推进项目管理方式改革
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从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的原则,在推进项目资金整合的同时,下放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切实提高省级部门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和空间,确保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统筹平衡兼顾,切实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扎实推动项目管理方式改革,财政部会同农业部采取因素法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大专项资金规模整体切块下达到省,并结合项目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年度农业农村经济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各省具体任务清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任务清单另行下达)。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积极对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行业规划,细化具体工作任务,科学测算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任务、支持重点、补助标准等要与往年政策执行相衔接。各省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现代化的瓶颈问题,确保任务清单内各项任务全面保质保量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下达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
在项目实施中,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探索将粮改豆、粮改饲等种植结构调整政策统筹实施,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地膜回收利用、黑土地保护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政策统筹实施,将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合作社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统筹实施,在一个区域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今年是全面探索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的第一年,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指导督促市、县级部门共同抓好政策落实,努力探索成熟有效的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办法,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细化省级方案。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特别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省级实施方案在下发实施前要与农业部、财政部充分沟通,并于8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绩效评估。财政部、农业部将制定出台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各省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农业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8月31日、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财政部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部、财政部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项目实施总结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附件: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任务清单
农业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15日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开展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继续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有关要求执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兑现发放到位,严肃依法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2017年,在黑龙江省选择部分县,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政策实施,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
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是继续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有关要求执行,鼓励各地创新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二是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针对粮食等主导产业和农民急需的关键环节,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三是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引导规范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等,继续做好典型家庭农场发展监测工作。
三、支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有关要求执行。深入贯彻“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强化绿色生态导向,着力推行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敞开补贴,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率先全面敞开补贴。要把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强化省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切实加快执行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余。要建立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加快补贴申报操作流程去经销商化,推进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实现年底前全部到位。要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办法,加强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严处失信违规产销企业。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适当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四、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农业部、财政部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创建的产业园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执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及任务清单另行通知。
五、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着力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培育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和产品品牌,带动发展一批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六、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有关要求,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在江苏、安徽、山东、重庆等省市试点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加快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地要精选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遴选一批培育示范基地、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分类型、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培训和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方式,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2013年以来已享受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的合作社原则上不纳入政策范围。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七、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开展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实施面积1000万亩,支持以玉米与大豆轮作为主,兼顾与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轮作,鼓励各地优先选择规模种植、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区开展试点;继续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超采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耕地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贵州、云南)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甘肃)开展耕地休耕试点,实施面积200万亩。中央财政对承担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任务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河北、湖南省休耕试点补助资金分别从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印发的《2017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农农发〔2017〕1号)执行。二是扩大粮改饲试点。继续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开展试点,实施面积1000万亩以上。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整体推进,采取以养带种的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
八、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主要开展六项工作:一是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兼顾薯类大豆、杂粮杂豆、棉油糖、菜果茶等品种,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县,开展整建制创建,通过物化投入、开展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指导服务等措施,示范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二是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持各地健全县乡村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农技推广人员能力素质,建设长期稳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大力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加强农业主推技术示范推广,加快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建设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农技推广联盟,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校毕业生等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任务。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支持江西、安徽、浙江等省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的新机制,加强绩效考评和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有效集聚农技推广资源的新途径。三是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突出农业绿色生产发展,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着力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主推技术要确保安全环保,并能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四是开展农机深松整地。根据《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面积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作业后补助的方式实施,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深松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要科学确定补助标准,不宜过高。五是推广旱作农业和地膜清洁生产技术。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23号)有关要求,支持西北、华北等旱作区,以棉花、玉米、马铃薯为重点作物,示范推广地膜覆盖、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以加厚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主攻方向,推广地膜清洁生产技术模式,实施区地膜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整县推进试点,探索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试点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谁生产、谁回收”机制,率先实现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六是启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选择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地方有积极性的重点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术模式。试点区域要集中连片,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整乡(镇)推进。试点工作以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承担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等社会化服务,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九、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一是全面推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62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突出不同方向和重点,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农业文化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突出构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整县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探索将财政补助资金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农民合作社成员或农户,使其参与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利益分配。获得财政资金奖补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合作制、股份制、 “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订单农业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不得补助未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不能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经营主体。二是继续实施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建设一批贮藏、烘干、净化、分等分级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三是继续开展马铃薯主食开发试点。继续在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湖北、四川、贵州、甘肃、宁夏开展试点,将上海、黑龙江、浙江、广东、陕西纳入试点范围,支持研发马铃薯全粉(泥)不同配比的主食产品。四是实施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支持辽宁、江苏、江西、河南、四川5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益农信息社予以适当支持。示范省要在行政村高标准建设益农信息社,到2017年底益农信息社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要不断集聚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资源,将益农信息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一站式窗口。要进一步完善商业化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加快组建运营主体,不断探索“政府+运营商+服务商”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要进一步研究明确公益服务职责、商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法律责任,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有效防控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十、支持畜牧业转型升级。主要开展五项工作:一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中央支持、地方为主、市场运营的原则,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试点内容和任务清单另行通知。二是畜禽健康养殖。在部分地区选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兼顾奶牛、肉牛规模养殖场,支持建设和升级改造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三是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支持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示范基地原则上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四是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支持部分南方省份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保护草地生态环境,发展现代草地畜牧业。以农牧业合作社和相关涉牧企业为实施主体,重点建设一批草地规模较大、养殖基础较好、发展优势较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牛羊肉生产基地。实施主体需与周边农户签订草产品、畜产品购销合同或劳动合同,建立完整的草地、牛羊及辐射带动农户的基础信息档案,草产品生产和牛羊养殖加工销售管理档案。五是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实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
十一、支持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以河北省黑龙港流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种植结构调整,推广水肥一体化、设施棚面集雨、测墒灌溉、小麦春灌一水、抗旱节水品种等农艺节水措施,建立旱作雨养种植的半休耕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休耕制度。
十二、支持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重点,加强产地与产品重金属监测,推广VIP(品种替代、灌溉水源净化、PH值调节)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模式。加强重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开展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行种植结构调整,实施退耕休耕,种植花卉苗木、饲草和绿肥等非食用农产品,形成新的产业体系。
附件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主要开展三项工作。一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不同土壤类型和种植制度,选择重点县建设一批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片,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耕地质量提升、化肥减量增效技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和科学施肥服务;支持各地继续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制定发布和指导服务等基础工作,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二是黑土地保护利用。继续在东北地区重点县实施,集中连片、整县推进。各地要继续按照《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8号)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支持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任务。三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继续在农作物秸秆总体产量大的省份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行整县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支持,继续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补助资金“有增有减”。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谁受益谁处理”“秸秆换有机肥”等机制,通过政府培育环境、政策引导,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二、支持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各地要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严防外来物种和杂交种入侵,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加强绩效评估工作,加大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投入;继续清理绝户网、三无船舶,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沿海各省(区、市)要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维护好渔业增殖放流成果。
三、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执行。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要按照 “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根据补助奖励标准和封顶保底额度,做到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有农村金融网点的地方,补助奖励资金要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发放到位,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落实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推进草牧业试验试点,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草牧业的支持力度。